2004年11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坐堂问案
类别:民事类
  关键词 通知 举证
  问:应如何要求信用社承担损失?
  我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,昨天信用社通知我说我的首期贷款未按时还(说是应在某日前还),现要我即时还贷(1700多元)并要处罚金170多元。但我可以非常肯定,信用社及律师事务所均未通知我何时开始供楼,因为我及我先生均未接到电话通知,而且我所提供给它们的家庭电话是有来电显示的,记录中并无它们的电话号码。故我认为责任不在我,不是我违约,罚金不应由我负担。但信用社与律师事务所均声称已经电话通知了我。电信局说因系统无记录,无法为我提供家庭电话的来电清单。现在除了家中电话的来电显示记录,我无法举出有力证据证明信用社方面未尽通知义务。请问我可以要求信用社方面提供它的电话清单吗?一旦诉诸法庭,可以要求举证倒置吗?
    
  答:关键要看合同的规定
  首先要确定信用社是否有通知义务,这主要看有关合同的规定。如果信用社没有通知义务,则你延期还款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如果信用社有通知义务,信用社又表示已经通知了你,而你表示信用社没有通知你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涉及诉讼,须按照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原则,由信用社承担举证责任,你不承担举证责任。如果信用社不能用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了你,则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由于你本来无需承担举证责任,因此也不存在举证倒置的问题。